3.2 村委会与农民用水协会将依据各自的组织系统,独立执行各自的职能

3.2 村委会与农民用水协会将依据各自的组织系统,独立执行各自的职能

村委会的法定身份是“村民自治组织”,而农民用水协会经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是国家认可的群众性的民间专业组织。这在性质上是明显不同的两个组织类别。即使村委会与农民用水协会同属于一个地域,村民与会员身份重叠,也不可就此混淆两个组织的不同性质。况且,两个组织又有各自不同的组织系统和隶属关系,各自的职能也不尽相同。因此,村委会与农民用水协会,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个组织系列,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当前农民用水协会在初建阶段,尽管多数的农民用水协会会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但这是过渡性的,因而是暂时的。农民用水协会有自己独立的章程,村委会主任兼任农民用水协会会长,是会员在选举中认可的,理由是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一旦兼职成为不必要和不可能,也可不再兼职。但即使如此,村委会也要负责向农民用水协会传达贯彻党和政府各项政策、政令和法律法规,并督促和监督协会加以落实。这是村委会对农民用水协会应当行使的自治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