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治疗

四、治疗

1.妊娠期处理

(1)治疗性流产,应争取在3 个月内进行。下列情况应行人工流产:①妊娠早期使用对胎儿有影响的化学药物。②严重肺结核或肺功能不良者。③妊娠剧吐治疗无效者。

(2)一般治疗:加强营养,注意休息。

(3)化学药物治疗:治疗原则为早期、足量、联合、选择用药。妊娠期常用药物异烟肼、乙胺丁醇、对氨基水杨酸钠。禁用链霉素,慎用利福平,尤其在妊娠最初3 个月内。静止性肺结核于妊娠28 周至产后3 个月应用异烟肼,浸润型肺结核病变不广泛者用异烟肼加乙胺丁醇;重症可加用利福平。

(4)手术治疗:有肺部病变手术指征,应在妊娠3~7 个月内进行,术中、术后预防流产或早产。

2.分娩期处理

(1)分娩方式:无产科指征,以阴道分娩为宜。

(2)缩短第二产程:会阴侧切或阴道助产以避免过渡屏气而使肺泡破裂及病灶扩散。

3.产褥期处理

产后发热者应摄胸片,明确有无病灶扩散。活动期肺结核应禁止哺乳,减少消耗和避免新生儿接触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