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治疗

七、治疗

心脏病孕产妇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和感染,因此心脏病患者进行孕前咨询十分必要,应从妊娠早期开始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在心力衰竭容易发生的3 个时期加强监护,减少母儿并发症的发生。

(一)妊娠前

根据心脏病种类、病变程度、是否需要手术矫治、心功能级别,以及医疗条件等,综合判断能否继续妊娠。

1.可以妊娠

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Ⅰ~Ⅱ级,既往无心力衰竭史,亦无其他并发症者。

2.不宜妊娠

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严重心律失常、肺水肿;中、重度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活动性风湿热、联合瓣膜病变、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急性心肌炎;年龄>35 岁且心脏病病程较长者。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孕妇,应在12 周前行治疗性人工流产。妊娠超过12 周时,终止妊娠必须行较复杂手术,手术风险不亚于继续妊娠,应积极治疗心力衰竭,延长妊娠至分娩为宜。对顽固性心力衰竭的孕妇,应与内科医生配合,在严密监护下行剖宫取胎术。

(二)妊娠期

1.定期产前检查

及早发现心力衰竭的早期征象。①轻微活动后即出现胸闷、心悸、气短。②休息时心率每分钟超过110 次,呼吸每分钟超过20 次。③夜间常因胸闷而坐起呼吸,或到窗口呼吸新鲜空气。④肺底部出现少量持续性湿啰音,咳嗽后不消失。妊娠20 周前,每2 周产前检查一次。妊娠20 周后,尤其是32 周后,发生心力衰竭的概率增加,应每周产前检查一次。发现早期心力衰竭征象,应立即住院。孕期经过顺利者,亦应在36~38 周住院待产。

2.心力衰竭的防治

(1)避免多度劳累及情绪激动:保证充足休息,每日至少10 小时睡眠。

(2)注意饮食结构及营养:控制整个孕期体重增长不超过12 kg 为宜。以高蛋白、高维生素、低盐、低脂饮食为主。注意铁剂的补充。妊娠16 周后适当限盐,每日食盐量不超过4~5 g。

(3)预防和治疗引起心力衰竭的诱因:预防感染,纠正贫血,治疗心律失常。防治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和其他并发症。

(4)心力衰竭的治疗:与未孕者基本相同。由于血液稀释、血容量增加及肾小球滤过率增强,同样剂量药物在孕妇血中浓度相对偏低,使用强心药物时需注意。孕妇对洋地黄类药物耐受性较差,需注意其毒性反应。早期心力衰竭者,可给予作用和排泄较快的制剂,如地高辛0.25 mg 口服,每日2 次,2~3 天后可根据临床效果改为每日一次。严重心力衰竭,需与内科合作,边控制心力衰竭边行急诊剖宫产,以挽救母儿生命。

(三)分娩期

应提前选择好适宜的分娩方式。

1.分娩方式的选择

心功能Ⅰ~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者,可在严密监护下经阴道试产。对有产科指征及心功能Ⅲ~Ⅳ级者,均应择期行剖宫产。不宜再妊娠者,可同时行输卵管结扎术。

2.分娩期的处理

第一产程应安慰及鼓励产妇,消除其紧张情绪。适当应用地西泮、哌替啶等镇静剂。加强监护、预防感染。第二产程要避免用力屏气增加腹压,常规行会阴切开、胎头吸引或产钳助产,尽可能缩短第二产程。第三产程胎儿娩出后,产妇腹部放置沙袋,以防腹压骤降而诱发心力衰竭。预防产后出血。

(四)产褥期

产后3 日内,尤其产后24 小时内仍是心力衰竭发生的危险期,产妇应充分休息并密切监护。预防产后出血、感染和血栓栓塞。心功能Ⅲ级及以上者,不宜哺乳。

(五)心脏手术指征

一般不主张在孕期手术,尽可能在幼年、孕前或延至分娩后再行心脏手术。若妊娠早期出现循环障碍症状,孕妇不愿行人工流产,内科治疗效果不佳且手术不复杂时,可考虑手术治疗。

(谷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