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心功能分级
2025年11月03日
六、心功能分级
为衡量孕妇心功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1994 年采用并行的两种分级方案。
(一)依据患者生活能力状况,将心脏病孕妇心功能分为Ⅰ~Ⅳ级
(1)Ⅰ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2)Ⅱ级:一般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活动后心悸、轻度气短,休息时无症状。
(3)Ⅲ级: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休息时无不适,轻微日常工作即感不适、心悸、呼吸困难,或既往有心力衰竭史者。
(4)Ⅳ级:一般体力活动严重受限制,不能进行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该心功能分级简便易行,不依赖任何器械检查。不足之处是主观症状和客观检查不一定一致,有时甚至差距很大。
(二)根据客观检查手段(心电图、负荷试验、X 线、B 超心动图等)来评估心脏病严重程度,将心脏病分为A~D 级
(1)A 级:无心血管病的客观依据。
(2)B 级:客观检查表明属于轻度心血管病患者。
(3)C 级:客观检查表明属于中度心血管病患者。
(4)D 级:客观检查表明属于重度心血管病患者。
其中轻、中、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由医师根据检查进行判断。两种分级可以单独应用,也可以联合应用。如心功能Ⅱ级C、Ⅰ级B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