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的拟订和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的拟订和修改

我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就已经开始了。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先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大大地推动了刑法的起草工作。1954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6月已经完成22稿。其中,第22稿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共计215条。总则共5章96条,包括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附则;分则共8章119条,包括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婚姻家庭罪、妨害其他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第22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并在1957年6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自1962年5月开始对刑法草案第22稿进行全面修改,于1963年10月完成了第33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正稿)》。这一草案修正稿后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审查,考虑交由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决定公布试行,但是由于形势的变化,这一刑法草案修正稿最终并未付诸实施。(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