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两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主观上对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来讲必须具有犯意上的相互联络,才能使各共犯者的行为成为一个彼此配合、相互支持的有机犯罪整体,从而完成比单独犯罪更难的犯罪活动。而共同过失行为,彼此之间没有犯意联系,不可能形成一个相互支持和配合的统一整体,因此只能分别构成过失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单方故意与单方过失行为共同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它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
(三)两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实施行为时,如果故意的内容不同,即使是同时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只能按照各自的罪过和行为分别处理。(https://www.daowen.com)
(四)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同种犯罪,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由于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是共同犯罪,而是基于各自的故意所实施的数个单独的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个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五)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数人事先谋议实施某种特定的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就其原有共同故意的犯罪而言,固然成立共同犯罪,但就个别人所犯其他罪而言,只能由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他人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
(六)事前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如果事前没有通谋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但事前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则应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