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十四、国有 公司 企业、事业 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