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生产、 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犯罪对象是假药。所谓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该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假药,专指人用药,而不包括兽用药及其他动植物用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但是犯罪目的和动机如何并不能影响定罪。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有生产、销售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生产、销售了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而且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情节较轻,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可由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对于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依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