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胁从犯

四、胁从犯

(一)胁从犯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胁从犯具有以下特征:1.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这是胁从犯不同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特征之一,也是构成胁从犯必须具备的前提。从主观上说,胁从犯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违反本人意愿的,胁从犯的犯罪故意是别人强加于他的。因此,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被动的地位。

2.胁从犯不仅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https://www.daowen.com)

也就是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的活动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其所起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比从犯还要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等于从犯。

(二)胁从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于胁从犯的处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考察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时,首先要看胁从犯实施的是帮助行为还是实行行为。一般来说,帮助行为的危害小一些,实行行为的危害大一些。此外,还要看胁从犯实施的行为对于犯罪结果的作用力的大小。总之,在考察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时,要综合全部案件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