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十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众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聚众阻碍解救活动中的首要分子。(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对其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论处。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策划者、指挥者、组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