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事故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采集、供应及对血液制品的制作、供应的管理制度与受血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工作中,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