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2026年02月10日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https://www.daowen.com)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结果是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是指与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存在利益关联性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可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八条]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