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资助的内容是指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通信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有意予以资助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