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
安全
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对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六)第三条]规定,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