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除了主观方面不同以外,其构成特征类同于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行为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务。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是指致使在押人员逃出、摆脱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实际控制范围。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②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1次致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④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会使在押人员脱逃,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