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即为徇私情,对法律赋予的应当对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职责不予履行,且情节严重。本罪的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才可构成。(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