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二十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与非法批准征用、征收占用土地罪相同,只是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情节严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将属于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其本身的价值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是指: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1])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②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