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坦白

二、坦白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坦白本来源于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使其成为法定量刑情节。

(一)坦白成立的条件

1.坦白的主体是被动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主要包括: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归案;被司法机关传唤到案;被群众扭送到案等。

2.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罪行,通常是指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

(二)坦白与自首的关系

坦白与自首有相同之处,比如,都是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可以依法得到从宽处罚。(https://www.daowen.com)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而自首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第二,坦白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自首供述的既可以是司法机关已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司法机关未发觉的罪行;第三,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幅度更大。

(三)坦白的刑事责任

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依然有两种不同情形予以不同的从宽处罚:

(1)一般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

(2)因坦白避免特殊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