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十九、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破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拆卸或者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重要部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电缆等。当行为人采用毁坏或者盗窃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时候,这一行为既触犯本罪名,又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盗窃罪等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破坏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