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在危险性质上的相当性,一旦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实施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