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及人身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多为被害人的家长或者其他亲属。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是指由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因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除“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外,凡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