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凡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有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之一的,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