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2026年02月10日
六、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主要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行政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罪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①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②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③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④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民事、行政裁判枉法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