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玩忽职守罪
2026年02月10日
二、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https://www.daowen.com)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其职责。这种情形包括擅离职守、放弃职守、拒绝履行职守和不及时履行职守等。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责,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