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意外事件
2026年02月10日
三、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这条规定被称为广义的意外事件。广义的意外事件包括狭义的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所谓狭义的意外事件,就是指根据上述刑法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是犯罪。而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根据该条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也不是犯罪。广义的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有:①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②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罪过;③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https://www.daowen.com)
(二)狭义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两者都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产生了这种结果,可见它们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有共同之处。但是它们更有着原则上的区别,这种区别关涉到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了未能预见。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和当时的情况,结合法律、职业等的要求来认真分析其是否预见的原因,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来说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