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破坏监管秩序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被依法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监管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本罪的构成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破坏监管秩序经监狱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后仍不悔改的,或者破坏监管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