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用卡诈骗罪
2026年02月10日
六、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诈骗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