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犯
2026年02月10日
三、从犯
(一)从犯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起次要作用”,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地位。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来说,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https://www.daowen.com)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共同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等,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
(二)从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