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如果走私了珍稀植物或珍稀植物制品其中之一的,则根据对象分别以走私珍稀植物罪或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定罪处刑。既走私了珍稀植物又走私了其制品的,亦只构成本罪,无须数罪并罚,罪名则为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犯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