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已经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里的破坏,是指采用放火、爆炸、拆卸重要机件,割断、拆除输气管道等方法,致使易燃易爆设备毁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