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2026年02月10日
三十六、招收公务员、
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且情节严重。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②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③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④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⑤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