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摇撞骗罪
2026年02月10日
三、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特殊的身份,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其任命或录用都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如果有人冒充这类人员的特殊身份,必定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的行为。这里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以骗取非法利益。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招摇撞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