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非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徇私舞弊。本罪的构成必须达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具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②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本罪的主体是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