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十一、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打击和防范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本罪的构成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即因行为人拒绝提供情况和证据导致间谍分子、恐怖分子、极端分子逍遥法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出于对重大间谍犯罪进行包庇的意图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等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