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6年02月10日
十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②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④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⑤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不予执行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