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①窝藏行为,即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②包庇行为,即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人,包括判决前的犯罪人和判决后的犯罪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上述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