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九、对非国家 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为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非法的利益和在公平竞争中不能获得的利益。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