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火罪

一、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对象包括焚烧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焚烧上述财物,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和生命。应当指出,这里的财物,一般是指他人财物。但焚烧本人财物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也可以构成放火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纵火,即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财物,制造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放火可能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并非必须已经造成上述损失才构成放火罪,而是只要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时间、地点环境等条件分析,存在足以造成上述损失危险的,即可构成本罪。放火烧毁他人财物,不危及公共安全,但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放火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或者重大财产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