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犯

二、主犯

(一)主犯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主犯的法定概念。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主犯包括以下两类情况:

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

犯罪集团中的主犯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此类主犯的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计划,组织实施犯罪计划等。这些活动说明该类主犯在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而是主犯。

2.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https://www.daowen.com)

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包括聚众犯罪中的主犯和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聚众犯罪中的主犯,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人在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而是主犯。起主要作用的正犯既可能存在于集团犯罪中,也可能存在于聚众犯罪中,但大都存在于一般共同犯罪之中。

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包括以下几种犯罪分子。①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这类犯罪分子在集团犯罪中虽然不起组织指挥作用,但是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因而属于主犯。②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有三种:一是全部具有可罚性的聚众犯罪,即凡是参与聚众犯罪活动的人均可构成犯罪,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等;二是部分具有可罚性的聚众犯罪,即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中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构成犯罪,如刑法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三是具有个别可罚性的聚众犯罪,即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

(二)主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就是我国对主犯按照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