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五、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此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但不包括“积极参加”或者“参加”行为;“组织、领导”行为的对象是“传销活动”而非“传销组织”或其他。根据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传销活动的三种表现形式为:①“拉人头”,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②“团队计酬”,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③收取“入门费”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