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办理出入境证件是指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发放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