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商检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检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商检失职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犯商检失职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