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三十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 安全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对象只能是上述特定物品。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实施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