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刑法上规定的危害行为,其客观表现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的,但是我国刑法理论从不同角度对危害行为作了基本的类别划分,从而揭示了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一)作为与不作为

将形形色色的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是我国刑法理论对危害行为最重要的分类,因此,有学者称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需要指出,作为与不作为这种划分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

1.作为

所谓作为,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按照行为人是否借助于外力来划分,作为可分为两种:一是自身的作为,即行为人只依靠自身的一系列积极的动作与举止所进行的作为;二是借力的作为,即行为人借助工具、利用动物和自然力,甚至利用别人的行为帮助自己所实施的作为。

2.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消极地不实施刑法要求实施的行为,是人的消极行为。也就是说,从行为状态上看,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静止,它表现为行为人应为而不为,即消极地不实施一定行为;从主体上看,不作为是负有特定行为义务的人的行为。

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一般认为,特定义务有三个来源,包括法律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这是不作为成立的条件。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即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进而引起刑事法律后果,从而构成不作为犯罪。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根本标志。(https://www.daowen.com)

为正确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问题,还应明确以下几点:其一,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其二,应当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其三,要正确认识研究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重要意义。

(二)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除作为与不作为这种最重要的划分外,刑法理论还根据刑法总则与分则对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不同规定,将危害行为分为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1.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它是继犯罪的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始于犯罪着手之时,止于犯罪的结束。实行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基本内容,是我国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主要内容,是大多数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要件。

2.非实行行为

非实行行为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起补充作用的行为。非实行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和犯罪的组织策划行为、指挥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非实行行为作为危害行为的一部分,同实行行为一起构成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的总体,对认定犯罪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