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两者的联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对象中具体的人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即社会关系的承担者;而犯罪对象中具体的物,则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即社会关系的承受者。其次,在有犯罪对象的许多犯罪中,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犯是通过对犯罪对象的直接作用来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如果离开了对犯罪对象的直接作用,也就谈不上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此外,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有着显著区别的,不可将两者混淆。它们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并非如此。(https://www.daowen.com)

(3)任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一定的侵害,但却不一定损害犯罪对象。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