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惯犯

二、惯犯

(一)惯犯的概念

惯犯,是指以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生活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

(二)惯犯的构成

1.惯犯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职业心理习惯

职业心理习惯,也就是指犯罪成为一种习癖,因而具有某种犯罪人格,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

2.惯犯客观上具有犯罪的惯常性(https://www.daowen.com)

这里的惯常性,是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重犯同一之罪。

3.惯犯具有法定性,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惯犯,实际上是多次犯有同种之罪,由于这些犯罪之间具有内在同一性,将其规定为一罪,给予整体评价。一般来说,只有在同种数罪实行并罚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的一罪,惯犯才纳入罪数形态的研究范畴。我国刑法对同种数罪并不实行并罚,惯犯也不会在区分罪数上存在困难,因而刑法中对惯犯并未作规定。当然,惯犯作为一种犯罪形态,对于量刑时间具有一定意义。

(三)惯犯的处理

惯犯虽有数个同种之罪,在立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仍以法定的一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