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原则
2026年02月10日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对于数罪并罚,主要有以下四种原则。
(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是指对每一个罪的刑罚加起来,全部执行。
(2)吸收原则(重刑吸收轻刑原则),是指在数罪的数刑中选择其中最重的或等同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不再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一人所犯数罪中,在数刑中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4)折中原则(混合原则),是指根据不同情况,以一种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由于前三种原则的功能各有千秋,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并不单独采用某一种原则,而是采用折中原则。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同样采取折中原则,包括以下三种原则。
(1)吸收原则,对数罪中有无期徒刑、死刑的,只采取吸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对自由刑应在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要受到数罪并罚时法定刑规定的限制。
(3)并科原则,对有附加刑的,其与主刑并科适用。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