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六、隐匿、故意销毁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 报告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