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不报、谎报
安全
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负有过失责任,而对自己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是明知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