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十二、妨害信用卡 管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此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